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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7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收支中期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0信息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直各部门、财政局业务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收支中期规划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016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财政收入降幅逐渐有所收窄,但是随着基本养老金缺口加大、社保提标等政策的逐步推进,财政支出需求不断增大,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面对严峻的财政经济形势,市直各部门要继续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支出水平,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年收支中期规划编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科学合理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收支中期规划。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按照国家、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资金使用责任。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保重点支出,有效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推进中期规划管理,不断完善项目库建设;全面推进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编制原则:市直部门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收支中期规划时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实行零基预算原则。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结合部门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等实际需要,逐项核定和编制预算,确保零基预算落到实处。

二是必保“三保”支出原则。一保人员工资。二保运转中基本经费支出。三保国家和省明确的民生支出中补助个人部分。

三是实行综合预算原则。各部门要将部门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的收入全部编入部门收入预算,同时相应支出也要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在优先安排必保“三保”支出的基础上,对于其他政策依据充分的专项,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实际需要,量力而行予以安排。

五是加强统筹使用原则。全面统筹使用包括项目资金、重点科目资金、财政存量资金等在内的各类财政资金。

二、编制要求

(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1.准确上报基础数据。市直各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工资、资产等基础信息数据是编制基本支出的重要依据。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数时点是2016930日。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填报人员、工资、固定资产等基础数据,确保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质量。一是填报的人员编制情况要与市编办最新下发文件中的人员编制数一致;原则上空编按实有、满编超编按编制数核定;二是据实填报车辆、办公用房等资产类信息,已参加车改的单位应按照保留车辆数上报基础信息,同时要准确填报参改单位人员职级等信息,确保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未参加车改单位按原预算安排方式填报基础信息。取暖面积按照2016年实际支付取暖费且符合规定的面积数核定,如有增减变化的,按规定标准调整。三是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运转经费等其他一般性经费类支出。严格按照单位性质和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2017年市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16年预算规模。预算执行中,“三公”经费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四是提高部门在资金使用上的统筹运用能力允许部门在市财政下达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规模内,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在具体“款”级科目之间统筹使用,但不得违反“三公”经费有关规定。

2.细化编制项目预算。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压缩部门主导分配资金年初代编规模。一是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编制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二是要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完整性。对未纳入年初预算项目库且不属于执行中因新出台重大政策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而急需安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与国家、省出台的政策保持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保持一致,确保重点项目不多报、不漏报、不留硬缺口。三要从严控制预算安排,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支出。严格审批程序,严控会议天数和参会人员人数,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精简会议相关支出。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年初预算支出中使用目标相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或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是细化项目内容,所有项目必须在年初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否则部门预算中不予安排。

3.科学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简称市直各部门,下同)应参照近三年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尤其是要全面分析2016年收入形势,综合考虑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国家相关政策因素,科学、合理编制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是各部门要将所征管的各项非税收入按具体执收单位,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收入项目编报,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和不瞒报非税收入计划一经下达,需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二是规范超收资金使用。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对市直各部门2016年当年非税收入实现的超收收入,在2016年当年不再安排支出,以后年度照此执行。

4.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市直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政府预算之间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精神,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2017年,我们将依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

5.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市直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一是对部门预算结转两年及以上的资金,市财政局将按政策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对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市直各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早支付使用,如预计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要及时通报市财政局调减收回总预算。二是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常年居高不下又不能合理解释的,以及统筹使用不力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总预算,并适当核减以后年度预算额度,直至取消该项目。三是对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将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属于已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工程尾款或工程质保金等情况,并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使用。

6.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市直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北镇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财字〔20146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2017年预算中除全部用省(市)预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预算项目、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外,所有申报预算的非定额类项目都要设定绩效目标。加强审核力度,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对不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且不按反馈意见进行完善的,不得进入预算申报流程

7.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编细、编实、编准政府采购预算。如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

8.加强资产管理。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房屋等资产管理。一是要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已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车改革有关要求,加强保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未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车辆,从严控制新增车辆。二是要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在新增资产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禁超标准配置,未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三是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9.强化政府债务综合管理。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采取转换债券的方式,拉长地方政府债务链,要求地方政府要足额安排应负担的地方债券利息,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一是政府债务由财政归口管理。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一般与专项债务均纳入限额管理。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二是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由省财政厅代为发行,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三是要对政府债务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将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情况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时向市财政局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四是严控政府性债务风险。市直各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10.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照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应买尽买、应编尽编”的原则,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都要向社会购买。凡是预算安排列支在市本级的政府购买项目,都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二是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加强对合同的履约管理。三是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评价。

11.依法依规公开预算信息。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4号)有关要求,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切实履行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一是依法依规公开。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地在各自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二是涉密信息公开。涉密信息应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但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应予以公开。三是反馈信息准确。市直各部门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时,要确保反馈信息的真实准确,包括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网址等。如因网站建设等原因导致公开情况有所变化时,要及时反馈。

(二)2017-2019年部门收支中期规划编制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辽财预〔2015383号)有关精神,从2015年开始,市直各部门开始同步编制本部门三年收支中期规划。2016年是编制三年收支中期规划的第二年,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编制经验,结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分析,科学测算,及时调整并细化2017-2018年收支规划情况,同时补充2019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以增强三年收支中期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

1.编制主体。市直各部门是部门三年收支规划的编制主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市直各部门在编制三年收支中期规划时,要谨慎稳妥预计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既要完成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同时也要结合部门运转情况,科学合理编制三年收支中期规划。

2.编制范围。编制部门预算的市直各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均应编制2017-2019年收支中期规划,并与2017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3.编制内容。一是非税收入计划。市直各部门在编制2017年部门非税收入预算的同时,合理预测2018年、2019年的非税收入情况,并结合本部门的征收特点,认真分析非税收入来源和构成,准确编报2017-2019非税收入计划。非税收入计划由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二是项目支出规划。市直各部门向市财政局各业务科报送2017年项目支出计划时,同时报送2018-2019年支出规划。市直各部门申报的2017-2019年各年度项目支出规模,均不得超过上年规模。如因市委、市政府新批准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需增加支出规模的,应单独反映。

4.编制流程。一是市直各部门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部署,结合部门发展目标,按照重要性排序,研究提出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和未来三年分年度资金安排,形成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二是市财政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市直各部门提出的分年度支出规划,结合市级财力状况、非税收入计划、项目轻重缓急,汇总审核提出三年收支安排建议。三是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第一年预算后,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通知市直各部门后两年收支安排计划。

三、报送要求

1.时间要求。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市财政局预算部门于201610月份向市直部门布置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直各部门务必于2016102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电子文档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审核确认。市财政预算编审部门于20161110日前完成市本级部门预算汇审。市财政局长办公会审定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后,向市政府汇报并报送市人大审查

2. 其他要求。各部门提供的各项审核依据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所有提供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和预算科各一份。有非税收入的单位,要先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不足部分按财政补助政策,用财政拨款安排。不允许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非税收入留有结余;市直部分预算单位自行承担支出部分,仍按原资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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