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文件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按照十八大提出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大幅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强化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更安全、便利、廉价的医疗服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但目前,各地在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2014年7月29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情况;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决议》精神,促进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科学、有序、健康的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个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共同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顺应当前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契合国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新要求,对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意见》的总体目标

  按照《意见》部署的工作要求,争取利用5年左右时间,全省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新农合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三、《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全省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全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是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装备水平,加强设备配备和更新。2015年,争取中央投资新建50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省村卫生室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的医疗、公共卫生、药物、医疗保障、综合管理五位一体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三是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意见》提出,健全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药品供应保障诚信体系,全面建立规范的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农村居民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是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力度。《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持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财政投入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到位。积极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巩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医疗环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落实《意见》的保障要求

  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重大民生课题,是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保证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