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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发〔2010〕4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多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林业在滨海新锦州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林权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一纲五线”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以兴林富民为宗旨,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规范流转,深化林权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发展林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植树造林,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实施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科教兴林、依法治林为支撑,以加大投入为保障,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自然灾害逐步减少、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对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尽快确权到户。对已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公示等程序,稳妥核发林权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处林地纠纷,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林业、信访、监察、农业、法制、土地、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级林权纠纷调处仲裁委员会,逐步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林改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改合同管理,完善、健全林改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纸质、电子档案双建双存。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加强林权流转的合同管理,建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造册和监管的长效机制。集体林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或登记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林权证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要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以林业服务中心为平台,搞好产权交易服务,促进林权有序流转,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以村(少林地区以乡)、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林场(100公顷以上)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核定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和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采伐限额的分配实行县、乡、村3级公示制。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取消消耗类型和出材量控制,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在1个编限期内,年采伐限额允许结转使用。农民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受采伐方式和林龄限制;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采伐,可简易设计,核发采伐证,免收育林基金;农民在4旁栽植的零星树木,面积不足1亩,没纳入小班管理,按非林地处理,自主经营,可简易设计,核发采伐证;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其林木采伐按照退耕还林法规和政策管理。鼓励发展工业原料林,所需采伐限额应优先保证。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于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强化森林采伐更新措施,健全迹地更新制度。采伐迹地必须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并实行履约金制度,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更新,由林业部门组织更新,费用从履约金中支付。更新主体未按规定完成更新,停发该主体采伐证;对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停发该单位采伐证;乡镇连续2年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暂停该乡镇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迹地更新工作管理,健全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荒山绿化工作。采取飞、封、造相结合的造林模式,充分利用国家、省三北、退耕海防林等绿化工程,科学使用各项资金,苗木购置、造林整地、栽植运输等生产费用均可在工程造林补助资金中列支。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荒山绿化步伐。坚持科学造林,讲求实效。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实行造林全过程管理。立足于抗旱造林,大力推广节水抗旱造林新技术,提高造林质量。人工荒山造林不采取抗旱技术的当年不予验收。落实林主绿化责任,对已承包到户的林地,若合同中明确限期绿化的,严格兑现林地承包合同;对没明确限期绿化的,按当地政府绿化规划执行;对限期内不能完成绿化任务的,收回林地使用权另行发包;创新造林模式,鼓励林改后农民自己造林,达到标准后,政府补助造林资金。加大25°以上坡度耕地造林力度,限期还林;加大治理林地开荒种地力度,依法还林。

  (六)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加大中幼龄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和工业原料林、珍贵树种、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力度,优先安排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的采伐限额指标,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改善森林结构,增强森林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七)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计划,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干鲜水果、木本粮油及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加大低产低质园改造力度,提高产出能力。充分利用境内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细河等河滩地,巩固、完善、提高百万亩杨树速生商品用材林和木浆纸等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两杏一枣”,以及干果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积极扶持林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杨树加工业发展,重点培育龙头企业,努力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条。加快森林生态旅游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花卉苗木业、林下种养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兴起。

  (八)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部门监督、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机制。实行封山禁牧,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林业站进行行政处罚,面积在3万亩以上乡镇成立护林禁牧大队。加强管护队伍建设,护林员、监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对经检查失职违规的护林员、监管员要予以撤换。组织林地林木经营者建立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止乱侵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群众联防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所需费用列入一般预算。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在管护方式上可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等方式;未承包到户的,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加快发展林业的政策措施

  (九)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搞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市、县林业部门要成立林改机构,定编、定岗、定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部门垂直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财政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十)建立林业金融保险支撑制度。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贷款制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减少林农负担。积极推进多元化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引导林农自愿投保。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助制度,财政、保险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森林火灾、干旱、冰雹、洪涝、雨雪淞、暴风雪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一)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林业重点县要建立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少林县区要设立相对集中的林业综合服务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业综合管理服务职能,在林业行政许可、林权管理、相关法律和科技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有关部门要引导林民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并给予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创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逐步形成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建立和完善林业专业协会,加强对协会的监管。积极培育为林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加快发展林业的组织领导

  (十二)提高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后的农村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积极推进。要充分认识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增强农村活力、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要充分认识加快绿化步伐、把生态建设作为我市最大的基本建设、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发展现代林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强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三)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造林绿化工作列入考核县(市)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林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利民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林业站建设,配备业务精、水平高、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林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通力协作。林业、宣传、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业改革与建设,主动支持林业发展,形成合力,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林业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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