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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3日

  

锦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我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实施质量品牌建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指导、企业主体、创新发展的原则,建立质量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相关机制,提升现有产品质量水平,壮大现有品牌和商标、培育催生新的品牌和商标、挖掘培养有潜力的品牌和商标,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新产品和首(台)套及关键零部件名牌产品,推进企业向品牌化经营模式转化,形成产品质量、企业品牌共同发展的整体格局。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通过物联网建设逐步把企业产品流通纳入监控管理体系。

  二、发展目标实施质量品牌建设工程,力争到2020年,培育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累计100个、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累计150个、市级以上“老字号”产品20个,设立“锦州市市长质量奖”,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新产品、首(台)套名牌产品群体。名牌产品群体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和出口创汇总额占全市比例每年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获得市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品牌产品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三、重点工作

  (一)重点推进工业著名品牌建设。一是提升壮大现有品牌。重点推进道光廿五酒类品牌、汉拿汽车发电机、锦恒安全气囊、春光包装机智能包装机等品牌产品,冲击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二是挖掘催生新品牌。重点抓好钛业钛白粉、天龙新材料差别化纤维、阳光能源太阳能电池组件、奥鸿药业新特药、新华龙钼产品、天合氟碳醇等产品,使其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品牌认定标准。最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著名品牌。

  (二)以企业技术中心带动质量品牌建设发展。目前我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8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45个。帮助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引导企业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先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占领技术标准制高点,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市级技术中心的培育,强化对领军人物的培育和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育,强化研发投入强度和产学研结合,以企业技术中心带动品牌建设发展。

  (三)评选“市长质量奖”。通过“市长质量奖”评选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能力,追求卓越绩效、树立质量标杆。计划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进行选拔。

  (四)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各种展销活动。多方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深交会、上交会等各种展销会,以现代化营销方式引导企业提高展品档次,组织适销对路的特色产品进行参展,并结合展区风格与企业自身特色,突出品牌形象和布展特色,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帮助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国际市场开拓,努力扩大出口。

  (五)鼓励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通过“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研发带动企业质量品牌建设的稳步提升。发挥省、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作用,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研发予以支持。发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互联网+”应用以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服务。

  (六)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所联合开展针对企业质量品牌建设的研究,以应用技术开发推动质量品牌建设,使企业走上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品牌发展之路。

  (七)积极落实品牌产品对接成果转化。围绕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定期召开产品对接会,扩大企业品牌知名度和销售渠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注重质量品牌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积极落实已有的优惠政策,促进产品对接成果转化。

  (八)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指导。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品牌建设指导。通过系统讲解、逐一指导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品牌宣传方法,解决企业在质量品牌建设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帮助企业开展品牌深度传播。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帮助企业扩大宣传,加大企业品牌深度传播。并通过引导企业市场策划和营销方式的转变创新宣传模式,提高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四、措施办法

  (一)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和关键环节质量控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卓越绩效管理等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重要生产工艺得到改进,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二)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企业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管,依托物品编码与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加强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质量信息化水平。

  (三)推进企业品牌建设针对不同产业、行业和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以特色产品为载体,采用“高新化、特色化、集中化”策略,通过优化结构和性能,提升产品水平和质量,推动产品向“专、精、特、新”升级,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首台(套)装备等名牌产品,把实施质量品牌发展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及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品牌培育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四)加快质量技术创新步伐加大对产业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换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高新技术改善品种质量,提升产品档次,研发制造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平台,激励和引导企业建设以标准、专利、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的产业集群,在全市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确保专利质量同步提升。

  五、鼓励政策

  (一)适用对象与奖励原则

  1.适用对象凡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1年以上,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首台(套)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及获得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老字号”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均可申报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由注册权人申报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在标准发布后申报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企业获得专利证书后申报奖励。

  2.奖励原则

  市政府对获得上年度国家、省、市级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老字号”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同一企业按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由低到高不断取得更高级别称号,按其最新取得的更高级别称号继续给予奖励,补足差额;同一企业按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由高到低,先取得高级别称号再取得低级别称号的,不重复奖励);市政府对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市政府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以上奖项均为当年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年度国家、省、市级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老字号”产品的企业,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折旧,以增加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发展名牌产品的生产;同等条件下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组织参加重要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用,经市经信委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适当补贴;技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经信委认证优先贷款贴息;年节电2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首台套产品,市政府重点协助企业争取省资金支持;兼并海外科技型企业,经省确认给予并购额20%的资金补助 ,并购非科技型企业10%补助,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5%补助,市政府重点协助企业争取省资金支持;由企业申请,市政府和市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地工产品推介会及产销衔接活动;市商务局协助企业向上级部门争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由市工商局重点扶持、引导企业名称冠“辽宁”、“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企业产品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商标获得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其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国老字号”产品的,奖励20万元。以上如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另奖励3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级标准制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企业产品类或技术类发明专利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奖励3000元。

  2.获得省级荣誉称号企业产品获得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辽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商标获得由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辽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辽宁省服务业委认定的“辽宁老字号”产品的,奖励10万元。其中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省级荣誉称号的,另奖2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获得市级荣誉称号企业产品获得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企业商标获得由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企业产品获得由锦州市商务局认定的“锦州老字号”产品的,奖励3万元。其中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市级荣誉称号,另奖励1万元。企业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三)申报确认

  1.申报程序

  企业在获取证书当年,分别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书及相关资料,由各主管部门上报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工如下:“名牌产品”由市质监局负责;“商标及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由市工商局负责;“老字号”产品称号由市商务局负责;“标准制定”由市经信委负责;“发明专利”由市科技局负责。

  2.确认程序市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审核证书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到企业验证相关资料,作出确认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获得市级荣誉称号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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