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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7年度)的通知

锦政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7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

   

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8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年度目标

  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下同)比例达46.5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力争消除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城市黑臭水体控制在40%以内。

  二、年度重点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污染行动计划》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本年度重点任务进一步加以明确与强调。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黑山、北镇、义县、沟帮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白沙湾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达标运行。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完成女儿河右岸截污干管工程,凌海市解决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创建10个“宜居示范乡(镇)”、100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000个“宜居达标村”,实现宜居乡村建设全部达标。(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4.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位于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5.调整产业结构。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6.严控地下水超采。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农委等参与)

  7.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8.理顺价格税费。县级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9.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各县(市)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0.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11.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水务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12.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3.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1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完成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15.防治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水务局、商务局等参与)

  16.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港口与口岸局、农委等参与)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我市黑臭水体控制在20%以内。(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9.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20.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21.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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