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17年1月25日
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8.取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9.取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20.取消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21.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22.取消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23.取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配管理。
24.取消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分配管理。
25.取消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分配管理。
26.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27.取消“一县一业”示范县以奖代补。
28.取消工厂化蔬菜等育苗中心建设补助。
29.取消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30.取消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31.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3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建立财政监察制度,监督各市执行国家和省重大财税政策以及省重大项目预算、财政收支管理情况,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
2.加强全省财政经济形势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增强财政经济预测的前瞻性,提高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深度。
3.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完善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精准化水平。
4.完善省和市、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制定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市、县政府,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5.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强化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职责,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6.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省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7.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8.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化流程,严格资金管理,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我省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省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省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拔款,拟订省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省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十)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度,管理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一)制定全省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建立财政监察制度,监督各市执行国家和省重大财税政策以及省重大项目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核上级对各市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门户网站建设、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调研及财政领域重大问题研究。
(二)综合法规处。
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实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省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监管住房资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监督全省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及省本级预算草案,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下转移支付的综合管理工作,汇总全省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牵头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拟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预算信息公开、中期财政规划,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统筹管理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承担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突破辽西北战略、沈阳经济区战略财政相关工作。
(四)税政收入处。
拟订权限内有关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监督全省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承担财政部要求省级承担的关税相关业务并提出关税政策和税则方案调整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按权限审批非税收入项目并组织省本级非税收入征管。
(五)绩效管理处。
拟订财政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指标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全省重大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和绩效监控工作,组织开展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结果反馈、报告、公开、与预算安排挂钩等应用工作,指导市、县(区)开展财政绩效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综合性审计相关工作。
(六)国库处。
拟订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起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组织实施财政决算报告及报表公开,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专户,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组织还款。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承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省级应对工作,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八)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资产配置管理,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年报、产权登记汇总,拟订省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中央财政安排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指标落实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九)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以及国防领域地方财政事权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党政机关公务活动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及体彩公益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改、交通、国土、环保、住建、地勘、测绘、商务、旅游、经济合作、供销合作、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能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基本建设投资和建筑经济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核,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研究落实国家重大粮食流通财政补贴政策,研究提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农垦、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和预决算相关财政工作,承担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指标落实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债务金融处。
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性债务举借规划,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风险管理,承担控制新增一般债务和地方专项债券发行指标任务,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本级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财政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五)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省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及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六)财政监察一处。
负责财政监察的综合性工作,拟订全省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财政监察二处。
负责沈阳、大连两市的财政监察工作,监督两市执行省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以及省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核上级对两市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监督两市的省级预算收入和国库业务,承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财政监察三处。
负责鞍山、营口、辽阳、盘锦四市的财政监察工作,监督四市执行省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以及省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核上级对四市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监督四市的省级预算收入和国库业务,承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财政监察四处。
负责抚顺、本溪、丹东、铁岭四市的财政监察工作,监督四市执行省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以及省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核上级对四市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监督四市的省级预算收入和国库业务,承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财政监察五处。
负责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四市的财政监察工作,监督四市执行省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以及省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情况,审核上级对四市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相关基础资料,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监督四市的省级预算收入和国库业务,承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关于省直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本级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和牌照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与财政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
(四)略。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