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1月25日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16.取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17.取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备案。
18.取消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19.取消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20.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21.取消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22.取消注册企业培训师资格认证。
23.取消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
24.取消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25.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26.取消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27.取消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8.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
29.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30.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31.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32.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33.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34.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35.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
36.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37.取消煤炭建设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38.取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
3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2.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3.将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4.将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5.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6.将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7.将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8.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9.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0.将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1.将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2.将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3.将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4.将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15.将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外商直接投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3亿美元鼓励类项目核准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7.将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8.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9.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0.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21.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2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
2.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9.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15.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省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3.强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跨市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省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省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负责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三)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四)研究全省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
(四)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跨市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析研究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承担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指标任务,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协调全省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近期调控目标,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意见,指导全省经济信息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政务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承担组织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任务,承担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指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提出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九)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有关项目,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工作。
(十)工业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综合政策建议,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按权限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工业项目,按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参与审核境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负责工业方面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接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协同组织实施省内相关产业基金。
(十一)服务业处。
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全省服务业发展,统筹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拟订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带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组织拟订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三)资源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参与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牵头指导和协调全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按权限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负责国际合作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发展处。
研判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承担协调铁路投资额度指标任务,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的发展状况,按权限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高技术产业处。
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形成。
(十七)地区经济处。
协调指导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和协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编制边境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重点流域(包含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拟订扶助农村贫困地区计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综合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参与拟订扶助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负责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计划,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承担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突破辽西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就业卫生人口处。
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省属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并参与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政策,牵头拟订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九)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财政金融信用处。
研究分析全省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提出金融发展和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负责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制度标准拟订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全省信用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振兴老工业基地处(省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办公室)。
研究提出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对各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提出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推进全省资源型城市(地区)经济转型工作,承担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联络协调处。
负责跨省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重大事宜的组织和落实,调度、监督项目推进落实工作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三)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四)投融资协调处。
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监测分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状况,协调推进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的争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督促检查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情况,协调推进政府和银行合作,协调推进民间投资工作。
(二十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十六)沈抚新区工作处。
统筹衔接沈抚新区建设和发展,组织拟订沈抚新区发展政策、规划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协调推进沈抚新区产业布局、项目建设和经济合作,统筹沈抚新区主导产业园区项目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统筹沈抚新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并推进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先导示范区建设,负责沈阳经济区专项改革试点工作,承担省推进沈抚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对口支援处。
协调指导推动全省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对口支援(帮扶)政策建议,组织审核对口支援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承担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能源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含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权限履行能源行业管理和对外合作相关职能,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装备、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承担省核电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九)电力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按权限负责火电和电网项目布局和建设,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火电和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十)煤炭处。
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依法整顿全省煤炭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统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指导煤炭运销协调。
(三十一)新能源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抽水蓄能等储能调峰基础设施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相关规划,负责相关项目滚动储备、调整等投资计划管理,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及智慧能源发展建设,负责非化石能源发展信息统计工作。
(三十二)油气管道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开发及管道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衔接油气市场供需平衡,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督查考核处。
负责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国务院领导、省领导批示事项,省委、省政府主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党组、主任交办的重大事项等督查督办工作,代省政府承接审计署对辽宁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的跟踪审计和整改工作,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三十四)财务处。
承担机关与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专项经费,承担对口援建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辽宁省能源局、辽宁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二)按照规定,管理辽宁省物价局。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二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国家确定的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三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本级建设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的省本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或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拟订并联合发布。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八)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涉及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九)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省财政厅负责与财政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