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针对影响技术工人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技术工人素质,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技术工人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辽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增强辽宁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主线、以提升辽宁企业产品质量为目的,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培养一批与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要求相适应的,以企业工匠群体为基础,以辽宁大工匠为代表的高技能骨干队伍,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技能振兴。
(二)基本原则。
聚焦核心领域。围绕对接新的国家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挖掘经济新增长点和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重点提高辽宁核心领域支柱产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能力,发展壮大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形成优秀技术工人在不同产业、行业分布均衡、协调发展的格局。
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落实待遇保障措施,选拔和树立一批优秀典型和职业英雄,使技术工人“成长有通道、发展有空间、社会有地位”。大力弘扬培育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工匠精神,引导和带动全省工匠群体在生产操作一线立足本岗、爱岗敬业、苦练技能,爱家乡、建辽宁、促振兴、创品牌。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舆论和氛围。
政策统筹兼顾。突出企业主体作用,能够移交和下放给企业的职能权限全部移交和下放。充分发挥政府宏观引导优势,健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并抓好实施,及时为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
(三)工作目标。围绕技术工人队伍建设需要,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试点向上增加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以下统称“工匠群体”)两个层级,技术工人应在企业服务达到一定年限方可参评。其中工匠技师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评定数量和聘用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确保企业生产一线主体工种均有分布。全省每年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出省政府命名的100名辽宁大工匠。工匠技师入选辽宁大工匠后,由企业根据实际实行不少于3年的聘任期,期间由企业实行动态考核,期满后通过业绩评价,可继续参加辽宁大工匠选拔。
二、待遇措施和选拔流程
(一)待遇措施。以企业落实待遇为主体,政府激励待遇为导向,采取省、市分级提供相应政策待遇和服务措施的方式,为一线工匠群体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弘扬工匠精神,激励技师队伍,留住技能骨干。
1.企业对评定的工匠技师给予聘期内每月不低于3000元的岗位技能津贴(工匠技师岗位技能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承担)。辽宁大工匠由省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重点推荐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辽宁大工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鼓励各市对工匠群体在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2.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在制定分配政策时向工匠群体倾斜。全省定期制定发布工匠技师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3.鼓励工匠群体通过技术讲座、巡回授课等带徒传技活动,为省内行业领域培养后备技能骨干,企业可给予相应的课时补助。
4.企业可优先为本企业培养产生的工匠群体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绩突出的工匠群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仍可继续聘任和享受相应待遇。
5.依托工匠群体,在省内核心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技能大师工作站(室),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20万元支持,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支持。
6.支持企业立足岗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的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技师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开展技师培训效果显著、工匠技师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入选单位给予500万元专项支持。
7.根据企业需求聘请国外知名专家来辽开展讲座和技术指导,鼓励企业选派工匠到国内外提升技能。为技术工人技能提升搭建平台,为辽宁产业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创造条件。
8.辽宁大工匠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获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9.提高工匠群体的政治待遇,注重在技术工人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0.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具备相应技能操作水平并在本企业技能操作岗位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参评本企业工匠技师和辽宁大工匠,原专业技术职称保留。
(二)选拔流程。工匠技师评价方案由企业自主设定,确定具体人选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辽宁大工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企业实有工匠技师数量,核定第二年各重点领域推荐比例。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逐级推荐后,经省专家委员会评定产生具体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为辽宁大工匠并落实相关待遇。
三、有关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划与发展并抓好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和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扶持一批有利于工匠群体发挥作用的高新园区和骨干企业。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将工匠培养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区、各企业要加强对技术工人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训资源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建立完善企业工匠培养的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需求,促进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工匠岗位要求更加紧密结合。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供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并保证不低于60%用于企业一线技术工人。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塑造精益求精、追求质量的工匠精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细化分解,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和注重发挥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传播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着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发挥辽宁大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工匠精神的辐射效应,大力宣传工匠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技术革新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中的突出贡献,提高辽宁大工匠事迹学习宣传活动的公众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弘扬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