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帮子开发区、闾山风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驻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辽地税发〔2016〕87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应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划编制执行问题
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应根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源实际情况,由市社保局会同市地税局编制,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市政府审定。
(一)市社保局会同市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基本养老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后分别报锦州市财政局和人社局。
(二)建立人社、财政、地税和社保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编制企业基本养老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必须体现费源结构和费源增减变化真实情况。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政府审批,市地税局和市社保局具体执行,确定后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由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二、关于费源管理问题
费源管理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基础,各部门要加强费源管理,精诚合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传递信息,从源头上全面控管费源。
(一)市市监局在核准企业登记后,应将企业基本信息传递给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市社保局应将参保信息传递给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市地税局要督促企业申报缴费,从而实现源头登记、参保、缴费。
市地税局发现未参保登记的企业信息应及时传递给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应及时督促企业参保登记。
(二)市地税局应在全面掌握户籍底数的前提下,提升费源结构分析质量。一是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掌握企业、个人的收入、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统计、汇总,开展全面费源分析。二是对纳入监控的重点费源大户,通过微观数据和宏观趋势等对收入形势的影响开展重点费源分析。三是针对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多视角、多层次,有针对性开展分地区、分行业、分费种、分企业的专题费源分析。
(三)市地税局应与银行、银联机构建立纳费人信息查询和共享机制。
(四)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应每月15日前将各自所掌握的企业参保登记、企业核定征收、个人基数核定等相关信息及分析材料进行相互传递,市地税局、市社保局要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
三、关于征收问题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一)市地税局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应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原则,实行“税费一体化”征收模式。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源并进行动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警及风险评估体系,科学研判收入形势,及早做出应对预案,及时督导、调度并制定组织收入方案,采取缴费约谈、评估、实地核实等方式加强征收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市人社局要规范开展扩面、登记工作。市社保局在注销、转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应将企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地税局,经市地税局稽核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注销、转移手续。企业用工、签订劳务合同应及时到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就用工信息与市地税局及时沟通。
(三)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个转企”工作,市市监局要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提供给市地税局。
(四)市住建局应规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提供给市地税局。
(五)市国税局应在联合办税窗口设立管控岗位,实行前置管控。在企业开据增值税发票时,先由市地税局审核其有关地税税费款完纳情况,确定全额缴纳后再开据增值税发票。市国税局应将劳务派遣、建安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明细等涉费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地税局,以便于市地税局及时征收,堵塞漏洞。
(六)全力清理欠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真实确定企业欠费性质和类型。对于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经地税、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后,另案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加强日常管理,对其欠费要及时催缴入库,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纳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将社会保险费登记、征收、入库、处罚纳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将登记、纳费申报、费款缴纳、欠缴费款、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完全融入纳税人信用评定体系。
四、关于检查问题
市地税局要重视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检查、稽查的威慑力,以查促管,提高纳费人的遵从度。
(一)搞好专项检查。一是要定期组织广泛、深入的税(费)大排查,按户、分单位和个人,对缴费类别、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缴费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有效遏制企业少缴、漏缴费款行为的发生。二是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做到参保范围检查到位、计费依据核实到位、处理决定执行到位。
(二)搞好注销检查。企业注销是征纳关系最后一环,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注销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注销检查,及时结清费款,堵塞征收漏洞。
(三)搞好税务稽查。市地税局要坚持“税费同查”的原则,应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列入稽查年度检查计划中,与重点检查企业稽查项目同查并在稽查报告中直接体现检查结果。
五、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市地税局和市人社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强执法力度,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市地税局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作出划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地税局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市地税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通过宣传媒体曝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年增大,养老负担日益沉重,支撑能力十分脆弱的严峻形势,承担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把任务分解落到实处,常抓不懈,确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成立北镇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经商局、市社保局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社保、银行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沟通,定期传递参保登记、费款征收、帐户、入库等共享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对未参保或有欠费的企业,市经商局在评先选优,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立项和拨付资金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现问题及时研究,合力解决。如发现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纪检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镇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