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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沟帮子开发区、闾山风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在单位:
《北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13

北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乡镇街道机构
2.5  基层应急机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物资保障
4.3  医疗卫生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治安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气象服务保障
4.8  财力保障
4.9  人员防护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监督与检查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北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四个北镇”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镇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镇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北镇市处置的各类突事件。
    1.5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制定的责任部门参照附件5),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乡镇(农场、街道)应急预案。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农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农场、街道)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村委会(社区)也要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在乡镇(农场、街道)指导下制定。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北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详见附件1),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承担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市政府与各乡镇(农场、街道)、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协调和调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和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规划协调市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农场、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现场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处置工作
  2.4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要负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负责部门分工见附件4)
2.5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农场、街道)也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村委会(社区)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市政府设有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咨询、评估、建议和决策,可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预警工作,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 监测
(1)市政府各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雨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规范信息的获得、报送、分析、发布等程序。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各乡镇(农场、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关闭。
3.1.2 预防
(1)城市、各乡镇(农场、街道)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要加强防灾能力的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处理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重点水利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道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乡镇(农场、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排查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市政府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锦州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武警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警报盲区及偏远山区,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入户通知等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蓝色、黄色预警,在市域内的,由锦州市政府或北镇市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锦州市政府或锦州市政府授权相关专项指挥部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和解除。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委或授权的部门,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和解除。
经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经分管市领导和应急委主任同意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锦州市政府。
3.1.4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及避免或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杜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和活动。
3.1.5 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或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 信息报告
(1)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按照《中共锦州市委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锦委办发〔2013〕26号)要求,立即如实向锦州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严格执行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做到不漏事、不压事、不误事。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力争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或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5)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锦州市政府报告。同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乡镇(农场、街道)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6)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2.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相应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2)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乡镇(农场、街道)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乡镇(农场、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3.2.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委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运;
③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进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市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乡镇(农场、街道)、部门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农场、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乡镇(农场、街道)和部门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障资源;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杜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4)现场指挥部
①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要负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③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乡镇(农场、街道),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主要负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乡镇(农场、街道)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3.2.5 社会动员
市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风险得到控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适时终止有关应急措施,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还应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应急事件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乡镇(农场、街道),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慰、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认定责任。总结防范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锦州市政府作出报告。
(3)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3.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农场、街道)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或省、锦州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农场、街道)提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报请锦州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锦州市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乡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森林防火、洪抢险、水文监测、环境气象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环境应急以及通信、电力、水、油、气、暖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3)驻军和武警部队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实现军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4)社会救援力量。乡镇(农场、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经请示市应急委同意后,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到达事发现场后,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充分发挥科学救援的作用。
4.2 应急物资保障
(1)各乡镇(农场、街道)、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各乡镇(农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预储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市经商局具体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的协调管理工作。市民政、环保、住建、交通、农发、水务、林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乡镇(农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建立军队参加社会应急救援装备储备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4.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
(2)市卫计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3)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状态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市政府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指挥、应急通信、现场勘查和应急处置等应急专用车辆,由市政府统一管理调配。
4.5 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机关和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市公安局会同武警北镇支队,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4.6 通信保障
(1)市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种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不断探索新的应急通信技术手段,满足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工作需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协调电信部门,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并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2)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3)市人防办负责特殊情况下的短波通信保障和警报鸣响。
4.7 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气象部门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地区的天气情况,并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4.8 财力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4.9 人员防护保障
(1)各乡镇(农场、街道)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北镇市城乡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2)应急避难场所应按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和避险。
(3)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农场、街道)、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乡镇(农场、街道)、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4)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10 公共设施
(I)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用煤等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检验装备和器材,并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各类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用,正常救援使用。
4.11 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按照市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技术支撑系统、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l)各乡镇(农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相关预案演练。
(2)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3)市应急办负责督促和检查指导全市各类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使各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各类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不断补充、改进和完善,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1)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党校、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各乡镇(农场、街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专业应急教援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有关社会组织的志愿者队伍,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对其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的培训,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 监督与检查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农场、街道)、各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 北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3. 北镇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 北镇市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5. 北镇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6. 北镇市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附件1
 
北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张忠龙  市委书记
        刘  鑫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  赵春刚  市委副书记
        傅仲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维东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陈宝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艾  辉  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张文学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金  臣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董志明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崔铁男  副市长
        胡  斌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滕  林  副市长
        尤  源  副市长
        张晓武  人武部部长
委  员  陈厚林  闾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市旅游局副局长
        邹铁阳  市委办公室主任
        赵宏亮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窦连建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兰英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崔令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人防(应急)办主任
        李玉华  市委机要与密码管理局局长
         张铁明  市发改局局长
        范晓明  市经商局局长  
        李志杰  市教育局局长
        朱连芝  市科技局局长
        张维国  市民政局局长
        何  平  市财政局局长
        吴太勇  市人社局局长
        何振成  市国土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徐进东  市环保局局长
        王小东  市住建局局长
        肖  宏  市交通局局长
        陈广洲  市农发局局长
        李  忠  市水务局局长
        李洪生  市林业局局长
        刘  明  市文广局局长
        汪  利  市卫计局局长
        刘跃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百言  市畜牧局局长
        郝瑞全  市安监局局长
        张士军  市民宗局局长
        王  君  市金融办主任
            市维稳办主任
        常  松  市气象局局长
        林洪强  市消防大队长
        王廷海  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附件2
 
北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3
北镇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
北镇市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市水务局
2
旱灾
市水务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冰雹、雪电、高温等)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
市住建局、市农发局、市公安局、
北镇供电公司
4
地震灾害
科技
5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等)
市国土局
6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市林业局
7
农业植物疫情
市农发局
8
外来生物处侵
市农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9
森林火灾
市林业局
10
草原火灾
市农发局
11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监局
12
矿山事故
市安监局
13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建局
14
火灾事故
市消防大队
15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6
公共汽车突发事件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住建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北镇供电公司
20
燃气事故
市住建局
21
供热事故
市住建局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北镇供电公司
23
道路突发事件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
24
桥梁突发事件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2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经商局
26
人防工程事故
市人防办
27
特种设备事故
市监局
28
辐射事故
市环保局
29
重污染天气
市环保局
30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
31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等)
市卫计局
3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计局
33
食品安全事件
市监局
34
药品安全事件
市监局
35
职业中毒事件
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36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畜牧局
37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
38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39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经商局
40
粮食供给事件
市农发局
41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改局
42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办
43
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44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信访局、市公安局
45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族宗教局
46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教育局
47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48
旅游突发事件
旅发委

 
 
 
附件5
 
北镇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
北镇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办公室
2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监局
3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发局
4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住建局
5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水务局
6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局
7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局
8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发局
9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林业局
10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林业局
1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监局
12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教育局
13
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民宗局
14
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财政局
15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
16
大型体育活动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市教育局
17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旅发委
18
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信访局
19
北镇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林业局
20
北镇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大队
21
北镇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22
环境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环保局
23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
市监局


附件6
 
北镇市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序号
应急队伍
承担协调、组建、训练
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1
应急救援支队(综合救援队伍)
市消防大队
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科技
3
治安、反恐防暴应急队伍
市公安局
4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市安监局
5
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应急队伍
市卫计局
6
动物疫情监控应急队伍
市农发局
7
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应急队伍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8
环境监测队伍
市环保局
9
运输应急队伍
市交通局
10
通信保障与抢修应急队伍
电信公司、联通公司
11
农业救灾应急队伍
市农发局
12
森林火灾灭火应急队伍
市林业局
13
道路、桥梁抢险抢修应急队伍
市交通局、市住建局
14
大、中型企业专业救援应急队伍
大、中型企业
15
志愿者应急队伍
社会团体、乡镇(农场、街道)、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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