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申请条件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 办理材料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 办理流程 | |
| 办理地点 | 北镇市便民服务中心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