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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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及关于印发《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锦民发【2016】69号。 |
申请条件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并在当地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办理材料 | 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房产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受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民政办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416--6764069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