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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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第3至13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办理材料 |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外省居民还需提交我市居住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5、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北镇市公安局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416-6208196 |
其他 |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