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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
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
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 [2013]204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北镇市支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北镇市支行,北镇市财政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2)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4)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5)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
(6)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7)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8)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9)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北镇市支行。
九、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镇市支行营业部
接收地址:广宁镇西大街89号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审批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北镇市支行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银行领取。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3)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资格的,申请人应承担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申请。(172号文件第十五条)
(3)申请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北镇市财政局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172号文件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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