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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环罚决字[2017]第0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7 来源:北镇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

北镇市环境保护局

北环罚决字[2017] 011

    北镇市刘家猪蹄熏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587323561P      

单位地址:北镇市万紫山社区北大街香坊胡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7 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告字[ 2017 ]第011 号)于 2017年7月10 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北镇市环境保护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北镇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北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镇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